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9號
- 原 告
- 欣銳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龔柏綸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龔至恩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7,66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43,40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42,9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