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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9號

履行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張百見

原 告
欣銳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柏綸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龔至恩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7,66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43,40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42,9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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