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3 日
- 當事人誠鷹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張家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6號 原 告 誠鷹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榕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郭鋅相即郭獻文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伍拾貳萬貳仟貳佰參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陸仟零肆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伍仟伍佰肆拾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