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6號
- 原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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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張家榕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郭鋅相即郭獻文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伍拾貳萬貳仟貳佰參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陸仟零肆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伍仟伍佰肆拾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鄭政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