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9 日
- 法官林哲瑜
- 法定代理人曾增宏
- 原告世界島社區管理委員會、(詳如起訴狀所附名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9號 先位原 告 世界島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增宏 備位原 告 徐瑾等181人(詳如起訴狀所附名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昌禾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肆仟壹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彭富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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