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2 日
- 當事人昌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楊沛錂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9號 聲 請 人 昌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沛錂 代 理 人 李文傑律師 李家豪律師 江明軒律師 相 對 人 新竹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高虹安 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相 對 人 洪��彥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1,117,029元,應徵調解費新臺幣5,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凃庭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