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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2 日
  • 法官
    陳麗芬

  • 當事人
    昌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市政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洪博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9號 聲 請 人 昌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沛錂 代 理 人 李文傑律師 李家豪律師 江明軒律師 相 對 人 新竹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高虹安 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相 對 人 洪博彥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1,117,029元,應徵調解費新臺幣5,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凃庭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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