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7 日
- 當事人PORO TECHNOLOGIES LTD、朱彤彤、天來智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來助、鼎恒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士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24號 原 告 PORO TECHNOLOGIES LTD 法定代理人 朱彤彤 訴訟代理人 連郁婷律師 被 告 天來智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來助 訴訟代理人 王默川 被 告 鼎恒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士評 訴訟代理人 侯丞陽 陳韋澐 被 告 陳陽成即金山實業社 訴訟代理人 郭士功律師 陳學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68,786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3,3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凃庭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