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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7 日
  • 法官
    陳麗芬
  • 法定代理人
    朱彤彤、陳來助、簡士評

  • 原告
    PORO TECHNOLOGIES LTD
  • 被告
    天來智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鼎恒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陽成即金山實業社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24號 原 告 PORO TECHNOLOGIES LTD 法定代理人 朱彤彤 訴訟代理人 連郁婷律師 被 告 天來智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來助 訴訟代理人 王默川 被 告 鼎恒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士評 訴訟代理人 侯丞陽 陳韋澐 被 告 陳陽成即金山實業社 訴訟代理人 郭士功律師 陳學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68,786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3,3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凃庭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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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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