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24號
- 原告
- PORO TECHNOLOGIES LTD
- 法定代理人
- 朱彤彤
- 訴訟代理人
- 連郁婷律師
- 被告
- 天來智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來助
- 訴訟代理人
- 王默川
- 被告
- 鼎恒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士評
- 訴訟代理人
- 侯丞陽
- 訴訟代理人
- 陳韋澐
- 被告
- 陳陽成即金山實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郭士功律師
陳學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68,7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