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大順發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34號 原 告 大順發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即東森房屋民權復興加盟店 法定代理人 丁敏玲 被 告 吳宗臨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凃庭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