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34號
- 原告
- 大順發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即東森房屋民權復興加
- 原告
- 盟店
- 法定代理人
- 丁敏玲
- 被告
- 吳宗臨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334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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