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6 日
  • 法官
    林南薰
  • 法定代理人
    徐志明

  • 原告
    億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37號 原 告 億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志明 訴訟代理人 黃彥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可獲得之利益為準,亦即應以訴訟標的物之價值與執行名義所載債權額較低者為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698號、111年度台抗字第8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排除執行之標的價值為斷,而原告主張遭強制執行之標的物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392,718元,有原告提 出之陳報狀在卷可稽,循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392,71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陳麗麗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