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3 日
- 當事人振東整合工程有限公司、彭英昆、聯合生物製藥股份有限公司、王長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9號 原 告 振東整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英昆 訴訟代理人 邱政義律師 被 告 聯合生物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長怡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70萬元,應繳 裁判費27,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7,2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