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9號
- 原告
- 振東整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英昆
- 訴訟代理人
- 邱政義律師
- 被告
- 聯合生物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長怡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70萬元,應繳裁判費27,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2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