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5 日
- 當事人何碧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97號 原 告 何碧珠 林水仙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峻園藝企業社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陸拾玖萬捌仟伍佰玖拾壹元【計算式:(1353.99㎡×900元)+1,480,000= 2,698,5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參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