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30號
- 原告
- 科儀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信賜
- 訴訟代理人
- 陳鄭權律師
彭英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玖拾萬玖仟陸佰貳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玖仟壹佰零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430號
彭英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玖拾萬玖仟陸佰貳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玖仟壹佰零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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