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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30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楊明箴

原告
科儀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信賜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彭英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玖拾萬玖仟陸佰貳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玖仟壹佰零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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