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3 日
- 當事人上海秉銘工控設備有限公司、劉俊清、力碁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黃志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42號 原 告 上海秉銘工控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俊清 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律師 被 告 力碁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文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97,808元【計算式 :(按人民幣匯率1:4.497元換算之本金6,961,387元)+(自民 國112年3月7日起至113年4月8日止(起訴前1日)按年息5%計算 之已發生利息379,453元)+(強制執行費56,9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凃庭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