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3 日
  • 法官
    林麗玉
  • 法定代理人
    楊順程、張淑貞、賴有忠

  • 原告
    珉聖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九亞重工企業洋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85號 原 告 珉聖營造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湯凱立律師 潘和峰律師 法定代理人 楊順程 被 告 九亞重工企業 法定代理人 張淑貞 訴訟代理人 林仕訪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育靖律師 被 告 洋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有忠 訴訟代理人 詹勳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41,160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98,51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高嘉彤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