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23 日
- 當事人珉聖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85號 原 告 珉聖營造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湯凱立律師 潘和峰律師 法定代理人 楊順程 被 告 九亞重工企業 法定代理人 張淑貞 訴訟代理人 林仕訪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育靖律師 被 告 洋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有忠 訴訟代理人 詹勳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41,160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98,51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