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5 日
- 當事人許莉欣、鉅祥國際有限公司、陳羿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1號 原 告 許莉欣 被 告 鉅祥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羿民 許民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鉅祥國際有限公司、陳羿民、許民龍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671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曾煜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