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61號
- 原告
- 國隆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國華
- 訴訟代理人
- 蔡文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謝廷諺律師
- 被告
- 世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學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825,179元(本金24,287,318元+起訴前利息537,861元=24,825,17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0,5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