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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6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林哲瑜

原告
國隆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華
訴訟代理人
蔡文玲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廷諺律師
被告
世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學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825,179元(本金24,287,318元+起訴前利息537,861元=24,825,17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0,5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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