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04 日
- 當事人翔崴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李協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83號 原 告 翔崴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協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縣竹北地政事務所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