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07 日
- 當事人瑞能綠電股份有限公司、呂瑞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22號 原 告 瑞能綠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瑞福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勁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玖萬貳仟捌佰玖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參佰玖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