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02 日
- 當事人華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張華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14號 原 告 華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華伸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綋坤、江羿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玖萬零貳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