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26 日
- 當事人龍國建設有限公司、李佩誼、中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劉彥欣、棗程工程有限公司、梁卉茹、戴必強即明陽企業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45號 原 告 龍國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佩誼 訴訟代理人 曾沛騰 被 告 中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彥欣 被 告 棗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卉茹 被 告 戴必強即明陽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戴必強即明陽企業社、棗程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