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45號
- 原告
- 龍國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佩誼
- 訴訟代理人
- 曾沛騰
- 被告
- 中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彥欣
- 被告
- 棗程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卉茹
- 被告
- 戴必強即明陽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戴必強即明陽企業社、棗程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