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04 日
- 當事人盛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林皇佑、品喬實業有限公司、朱豪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46號 原 告 盛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皇佑 訴訟代理人 李育昇律師 被 告 品喬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豪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814,84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2,81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