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1 日
- 當事人晶鼎磊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范富安、第一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李台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77號 原 告 晶鼎磊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富安 被 告 第一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台山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42,50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41,09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