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39號
- 原告
- 匯達租賃住宅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靖文
- 訴訟代理人
- 吳孟融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明智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壽慧律師
- 被告
- 新竹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邱臣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邱臣遠為被告新竹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被告新竹市政府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高虹安,嗣於民國113年7月26日變更為邱臣遠,自應由邱臣遠為新竹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惟邱臣遠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首開說明,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