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5 日
- 當事人新竹安駕有限公司、邱三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54號 原 告 新竹安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三銘 訴訟代理人 陳瑜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泉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 有明文。 二、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核與首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定期命原告依主文所示內容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洪郁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