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1 日
- 當事人立可潔清潔服務有限公司、陳玲、聯合生物製藥股份有限公司、王長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8號 原 告 立可潔清潔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玲 被 告 聯合生物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長怡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2,32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三、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書 記 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