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9 日
- 當事人聯達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趙姿芸、林晏聖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92號 原 告 聯達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姿芸 被 告 林晏聖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60,715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7,53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