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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92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林麗玉

原告
聯達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姿芸
被告
林晏聖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60,71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53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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