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9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統茂國際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張豪鎔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14號 原 告 統茂國際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豪鎔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雅雪間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參萬壹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零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