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9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維修費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6 日
- 當事人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余明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33號 原 告 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明光 訴訟代理人 李秋郁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筱雯間給付維修費用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參萬壹仟捌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 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書 記 官 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