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34號
- 原告
- 和漢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永山
- 訴訟代理人
- 曾艦寬律師
- 被告
- 韓叡竑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雖於訴狀載明系爭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惟未提出房屋之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應以新竹市○○區○○路000巷00號房屋最近一期房屋稅單上所列房屋課稅現值作為房屋價值之金額,再加計其餘訴之聲明第一項、第二項請求之金額,以上總計之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