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61號
- 原告
- 豐利投顧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田
- 被告
- 天佑環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鄒維堂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8,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961號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8,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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