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9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05 日
- 當事人瑞銘工程行(合夥)、蔡崧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66號 原 告 瑞銘工程行(合夥) 法定代理人 蔡崧騰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684,4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7,4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