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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6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黃致毅

原告
瑞銘工程行(合夥)
法定代理人
蔡崧騰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684,4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7,4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魏翊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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