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0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9 日
- 當事人羅傑即竹冶聯合設計工作室、簡佑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05號 原 告 羅傑即竹冶聯合設計工作室 被 告 簡佑珊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0月1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書 記 官 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