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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05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黃致毅

原告
羅傑即竹冶聯合設計工作室
被告
簡佑珊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0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魏翊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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