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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0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居間報酬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2 日
  • 法官
    楊子龍
  • 法定代理人
    丁敏玲

  • 原告
    大順發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5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大順發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敏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宗臨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14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051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壹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71,503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1,6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首開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洪郁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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