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2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銓太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林志峯、宏信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呂家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47號 原 告 銓太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峯 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律師 被 告 宏信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家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860,16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39,3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彭富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