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9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于子喬即喬芯飲食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黃森睿 被 告 于子喬即喬芯飲食店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原告起訴主張㈠、第1行「於民國110年6月16日 向原告借款」應更正為「於民國111年6月16日向原告借款」。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凃庭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