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5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朱令璿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正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表明有無提出上訴之意,並提出有上訴人簽章之上訴狀到院,逾期未提出以無上訴之意辦理。
二、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90元,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4日收受之「113年度訴字1351抗告」狀,雖於末頁打字記載「朱令璿 114年2月5日敬上」等文字,但無任何簽章。若本件被告確有上訴之意,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狀及簽章,否則無法判定有上訴之意,爰裁定命補正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上訴人提起上訴(因被告是否有意提起上訴不明,暫論被告有上訴之意),未表明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又裁判費部分,因上訴人上訴範圍不明,茲依第一審判決不利上訴人之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21萬9915元,計算應繳第二審裁判費4590元,如上訴人僅部分聲明不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依訴訟標的金額計算裁判費並繳納。爰定期命上訴人補正如主文第2項所示,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