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5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馮慧芬 陳怡均 羅恩國 被 告 祐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家篁 被 告 游文珊 黃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祐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游文珊、黃淑華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捌拾捌萬壹仟陸佰參拾伍元,及如本判決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壹拾壹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祐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游文珊、黃淑華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原係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 字第10989號),惟被告業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據民 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即應以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同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 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祐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祐堃公司)於民國110年8月13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00萬元 (5萬+40萬元+95萬元+160萬元),並由被告游文珊、黃淑 華擔任連帶保證人,但被告祐堃公司未按時攤還本息,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曾提出書狀以下開情詞資為抗辯,爰答辯聲明求為駁回原告之訴: (一)游文珊:被告祐堃公司當時向原告借款時,被告游文珊擔任公司形式負責人,實際上是由訴外人何銘軒進行營運,被告游文珊只不是被訴外人何銘軒要求連帶保證而已,屬受害者。 (二)祐堃公司、黃淑華:對於系爭支付命令命伊清償188萬1,635元本、息、違約金之債款有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516 條提出異議。 五、原告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所述相符之積欠金額表、保證書、借據、約定書、催告函等件為證(附於促字卷第9~39頁),而 被告祐堃公司、黃淑華僅係空泛爭執,而被告游文珊所謂被害人云云乙說,則屬無稽,則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六、按,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查,被告祐堃公司為本件借款之債務人,被告游文珊、黃淑華為連帶保證人,均各有於借據簽名、用印,,被告游文珊、黃淑華自應就被告祐堃公司未清償之本金、利息、違約金(見促字卷第9頁附表)負連帶給 付之責。 七、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影響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之負擔:本件第一審起訴裁判費1萬9,711元,業據原告預納,有綠聯收據各乙紙在卷(見促字卷第4頁500 元、本院卷第6頁1萬9,21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91條第3項規定,定由敗訴之被告連帶 負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若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暨添具繕本1件,同時繳納第二審上 訴費用新臺幣2萬9,566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徐佩鈴 附表: 編號 金額 利息起迄日 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29,707元 自112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2.48% 自112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計算,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2 251,277元 自112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2.48% 自112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計算,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3 595,549元 自112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2.48% 自112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計算,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4 1,005,102元 自112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2.48% 自112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計算,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