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鎖遊戲帳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7 日
- 當事人張棋鈞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號 原 告 張棋鈞 沈國強 劉庭佑 趙于寬 郭承勳 被 告 新加坡商競舞電競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育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鎖遊戲帳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外國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3項、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為外國法人,其在臺分公司所在地位於臺北市信義區,且兩造訂立之會員系統服務合約第24條亦約定:「因本服務合約涉及的一切爭訟,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被告公司登記基本資料、Garena傳說對決會員系統服務合約為憑,依前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彭富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