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2 日
- 當事人鉅祥國際有限公司、許玶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鉅祥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玶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莉欣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參萬壹仟貳佰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上訴人未為繳納,茲依首開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 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凃庭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