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3 日
- 當事人鉅祥國際有限公司、許玶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鉅祥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玶瑋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許莉欣 訴訟代理人 袁楷傑 蔡伊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2日裁定,限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31,200元,此裁定已於113年8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凃庭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