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5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鉅祥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玶瑋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許莉欣
- 訴訟代理人
- 袁楷傑
蔡伊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2日裁定,限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200元,此裁定已於113年8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