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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5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林麗玉

原告
嘉堂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煥堂
訴訟代理人
周聖錡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俐文律師
被告
晶翔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坤明
訴訟代理人
蔡瑞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770元,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2月1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13年2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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