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5 日
- 當事人嘉堂資訊有限公司、楊煥堂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5號 原 告 嘉堂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煥堂 訴訟代理人 周聖錡律師 郭俐文律師 被 告 晶翔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坤明 訴訟代理人 蔡瑞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0,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770元,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2月1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13年2月6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