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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13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林哲瑜

原告
大筑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俊明
訴訟代理人
鄭勵堅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佳玲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乃其律師
被告
王子銘即王效忠之繼承人
被告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王子典即王效忠之繼承人
被告
鄭武鐘
被告
鄭武枝
被告
鄭張新欉
被告
鄭佳蕙
被告
鄭功聖
被告
創易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鳳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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