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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92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潘韋廷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陳怡均
被告
一六九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大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漏附附表,應更正補附如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韋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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