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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消費借貸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5 日
  • 法官
    潘韋廷
  •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一六九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9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陳怡均 被 告 一六九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大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漏附附表,應更正補附如附件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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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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