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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1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周美玲

原告
三福氣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可為
訴訟代理人
許宏宇律師
被告
上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堯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李恬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公司分別位於台北、苗栗,經本院通知兩造是否真有管轄合意抑或者是例稿打錯,具狀表示意見,兩造均具狀請求移轉管轄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暨添具繕本1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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