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三福氣體股份有限公司、陸可為、上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林明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13號 原 告 三福氣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可為 訴訟代理人 許宏宇律師 被 告 上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堯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李恬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公司分別位於台北、苗栗,經本院通知兩造是否真有管轄合意抑或者是例稿打錯,具狀表示意見,兩造均具狀請求移轉管轄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暨添具繕本1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