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70號
- 上訴人
- 鄧愛民
- 被上訴人
- 李惠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3日通知限令於送達後7內補正,已於115年3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民事第一庭法官 黃致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