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89號
- 原告
- 龍國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佩誼
- 訴訟代理人
- 曾沛騰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恩銘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8,500,000元;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60,000元,合計新臺幣29,26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9,48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新臺幣8,26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261,2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