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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8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楊明箴

上 訴 人即

被告
勁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宏
設新竹市○區○○路○段000巷0弄00 號0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瑞能綠電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3年度訴字第682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092,8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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