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7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3 日
- 法官楊子龍
- 原告蔡詩蘅
- 被告黃宥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700號 原 告 蔡詩蘅 被 告 黃宥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附民字第99號),本院於 民國113年9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壹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柒拾萬肆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伍佰壹拾壹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不動產營業員,長期於新竹縣市擔任房屋仲介,累積穩定客源,亦深獲客戶信賴,惟其於民國110年 起沉迷地下簽賭,債臺日益高築,為清償賭債同時籌措賭資繼續賭博,竟利用新竹縣市建商推出之新建案、預售屋案交易熱絡供不應求,消費者亟欲購得房屋之心態,佯稱其擁有廣大人脈,且結識房仲業界有力人士,得透過中人以優於市場價格取得建商保留戶云云,虛構「徐哲浩」等掌握貨源之中人存在,謊稱有管道協助原告取得熱銷物件,要求原告陸續支付定金、工程款,並出具「房屋買賣預定單」(其上蓋用偽刻之訴外人鼎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鼎毅建設〉大小 章)取信原告,致原告陷於錯誤,委由被告居中促成購買鼎毅建設鼎東賦建案標的物件,依被告指示,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匯款至如附表所示之收款帳號帳戶或面交之方式,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511萬元,原 告因而受有511萬元(下稱系爭款項)之損害,爰依侵權行 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 示,且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沒有意見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規定甚明。經查,原告所為上開主張,業經原告於警詢、偵查中陳述明確(偵16117 卷二第99至104頁,偵13922卷第235至236頁),並有本票影本、匯款紀錄、房屋買賣預訂單、兩造間LINE對話擷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102739號函所附客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11日中信銀個集作字第1122292715號函所附歷史交易明細、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4日永豐商銀字第1120801726號函所附歷史交 易明細附卷可稽(偵16117卷二第111至119頁,偵9404卷第6至18頁,偵16520卷第43至96頁)。又被告因上開行為經本 院以112年度訴字第604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有上開判決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3至33頁),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判決卷宗核閱無訛,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第51頁),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因受被告詐騙而交付系爭款項,被告乃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原告,自應對原告前揭損害負賠償之責。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即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51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月31日(本院附民卷第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與民事訴訟法第390 條第2項規定並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被告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移送之附帶民事訴訟,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復查無兩造就本件訴 訟程序,尚有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爰不另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洪郁筑 附表: 編號 時間 金額 收款帳號/交付地點 1 111年11月19日 70萬元 面交現金(新竹縣○○市○○○路00號麥當勞) 2 111年11月19日 20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3 111年11月20日 15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4 111年11月22日 5萬元 00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5 111年12月23日 80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6 112年1月30日 42萬元 00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7 112年1月31日 6萬元 00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8 112年3月6日 6萬元 00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9 112年3月7日 50萬元 面交現金(新竹縣○○市○○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 10 112年3月14日 50萬元 00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 112年3月16日 120萬元 面交現金(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號三商巧福) 12 112年3月16日 37萬元 00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3 112年3月17日 10萬元 00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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