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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70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楊子龍

原告
蔡詩蘅
被告
黃宥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附民字第99號),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壹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柒拾萬肆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伍佰壹拾壹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不動產營業員,長期於新竹縣市擔任房屋仲介,累積穩定客源,亦深獲客戶信賴,惟其於民國110年起沉迷地下簽賭,債臺日益高築,為清償賭債同時籌措賭資繼續賭博,竟利用新竹縣市建商推出之新建案、預售屋案交易熱絡供不應求,消費者亟欲購得房屋之心態,佯稱其擁有廣大人脈,且結識房仲業界有力人士,得透過中人以優於市場價格取得建商保留戶云云,虛構「徐哲浩」等掌握貨源之中人存在,謊稱有管道協助原告取得熱銷物件,要求原告陸續支付定金、工程款,並出具「房屋買賣預定單」(其上蓋用偽刻之訴外人鼎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鼎毅建設〉大小章)取信原告,致原告陷於錯誤,委由被告居中促成購買鼎毅建設鼎東賦建案標的物件,依被告指示,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匯款至如附表所示之收款帳號帳戶或面交之方式,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511萬元,原告因而受有511萬元(下稱系爭款項)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且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沒有意見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規定甚明。經查,原告所為上開主張,業經原告於警詢、偵查中陳述明確(偵16117卷二第99至104頁,偵13922卷第235至236頁),並有本票影本、匯款紀錄、房屋買賣預訂單、兩造間LINE對話擷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102739號函所附客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11日中信銀個集作字第1122292715號函所附歷史交易明細、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4日永豐商銀字第1120801726號函所附歷史交易明細附卷可稽(偵16117卷二第111至119頁,偵9404卷第6至18頁,偵16520卷第43至96頁)。又被告因上開行為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604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有上開判決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3至33頁),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判決卷宗核閱無訛,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第51頁),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因受被告詐騙而交付系爭款項,被告乃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原告,自應對原告前揭損害負賠償之責。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即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51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月31日(本院附民卷第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與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規定並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被告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移送之附帶民事訴訟,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復查無兩造就本件訴訟程序,尚有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爰不另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併此敘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時間 金額 收款帳號/交付地點 1 111年11月19日 70萬元 面交現金(新竹縣○○市○○○路00號麥當勞) 2 111年11月19日 20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3 111年11月20日 15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4 111年11月22日 5萬元 00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5 111年12月23日 80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6 112年1月30日 42萬元 00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7 112年1月31日 6萬元 00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8 112年3月6日 6萬元 00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9 112年3月7日 50萬元 面交現金(新竹縣○○市○○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 10 112年3月14日 50萬元 00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 112年3月16日 120萬元 面交現金(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號三商巧福) 12 112年3月16日 37萬元 00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3 112年3月17日 10萬元 00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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