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15號
- 原告
- 張育鑫
- 被告
- 嘉冠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德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委任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4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嗣原告雖就上開裁定提起抗告,惟已經台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抗字第538號事件,於113年5月17日裁定駁回原告之抗告,並已確定之情,亦有台灣高等法院上開事件卷宗在案可參。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官 鄭政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