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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48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楊明箴

原告
陸明慧
原告
鍾治棠
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添錦律師
被告
楊春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陸明蕙」記載,應更正為「陸明慧」。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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