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55號
- 原告
- 王信裕即旭正企業社
- 被告
- 力緯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正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2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7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南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