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8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13 日
- 當事人王信裕即旭正企業社、力緯工程有限公司、楊正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55號 原 告 王信裕即旭正企業社 被 告 力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正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2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民國113年7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