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55號
- 原告
- 萬鴻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美緣
- 被告
- 范揚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萬3,672元,經本院通知命原告補繳,原告收受送達後仍未於補正期限內補繳,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