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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55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周美玲

原告
萬鴻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美緣
被告
范揚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萬3,672元,經本院通知命原告補繳,原告收受送達後仍未於補正期限內補繳,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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